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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生物檢體得繼續保存之適用原則

公告|..|IRB人體試驗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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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衛署醫字第1010260018號函辦理。

二、適用原則請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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