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人體研究法,以下稱本法第4條第1款『人體研究定義』,及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於查核通過前,機構之新研究計畫案是否得依本法第5條第2項但書規定辦理等相關疑義,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機構。
說明:
1.依教育部101年3月13日臺醫字第1010044662號函辦理。
2.本法第4條第1款「人體研究」是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
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尚不包括社
會行為科學研究(即研究人與外界社會環境接觸時,因人際間的彼此影響產
生之交互作用),及人文科學研究(即以觀察、分析、批判社會現象及文化藝
術之研究)。
3.有關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查核通過的審查會,可參採本署101年2月6
日衛署醫字第1010260230號函辦理。至該機構之新研究計畫案件。得依本法
第5條第2項規定,委託其他審查會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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