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安泰醫院│急診 |
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
性侵害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者,於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及相關法條中所規定之犯罪行為。
為讓您於遭受性侵害後之自身權益以及各單位提供服務,有初步的了解,請您參閱本事項說明內容。
首先,您可採取的因應方式如下:
- 1.到醫院採證驗傷,不盥洗、不更衣,待醫療處置後再行沖洗,以保全證據。
- 2.撥打110報案,尋求警察的協助。
- 3. 避免激怒對方的言行。
在上述各個階段,包含到醫院驗傷、警局報案、檢察官訊問、法院出庭等,都可以申請社會工作人員的陪同。
第一篇醫療院所
- 一、當您至醫療院所就醫時,各醫療院所不會無故拒絕您診療,且會把您當作急診檢傷分類第一級病人,優先處理。
- 二、但是,當醫療院所的設備或技術無法為您提供完整診療時,醫院亦會主動為您轉診,並且告訴您或您陪同的家人當地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院所的。 名稱及地址,使您能接受完整的照顧。
- 三、當您在醫療院所接受診療時,醫院會有社會工作人員或護理人員陪同,且若您需要家屬陪伴時,亦可以請家屬在場協助。在驗傷採證過程當中,我們會提供隱密的空間,避免不必要的干擾。
- 四、對於您診療的結果,您或您的配偶、法定代理人(假如您尚未成年,父母就是您的法定代理人)均可向醫療院所要求開立驗傷診斷書。如果您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是犯罪嫌疑人時,您有權利拒絕他們申請驗傷診斷書。請您事先告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醫院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協助處理。
- 五、為了保護您的權益,醫療院所在為您診療的當中,同時可以協助證物的採集及驗傷,以作為您提出告訴的證物。醫師在為您進行診療時,會觸及您較隱私的部位,如果過程中有任何的不舒服,您可以告訴醫療人員,醫療人員會協助處理。
- 六、上述證物的收集及驗傷,仍會經由您的同意並請您填寫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之後才會進行驗傷採證,所收集的證物將會保存在證物袋中,送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且這些證物將會被嚴密保管不會外洩。
- 七、為提供醫師診療或處方之參考,醫師可使用醫師卡及健保卡讀取您健保卡及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所儲存就醫紀錄。若您不同意醫師讀取前述就醫紀錄,您可至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辦理健保卡密碼設定。
- 相關諮詢電話:
- 屏東縣性侵害保護資源: 緊急求助專線:113 (全國保護專線)
- 屏東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08-7320415
- 屏東縣婦幼警察隊:08-7339295
- 內文摘錄自:衛生福利部保護司「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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