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取區朗讀
↑Top↑

全頁朗讀 |停止朗讀 |

 
 
 醫學教育委員會
 
組織章程
 
第一條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以下稱本院)醫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章程依據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組織章程訂定之。

第二條 

本院設本委員會為加強員工專業技能,促進學術交流,監督教學正常發展,增進本院之學術地位設立之,其任務如左:

  1. 審議及督導住院醫師訓練計畫
  2. 審議及督導實習醫學生訓練計畫
  3. 審議及督導其他醫事人員訓練計畫
  4. 審議及督導其他醫事人員之實習生訓練計畫
  5. 審議及督導全院在職訓練計畫
  6. 審議及督導全院新進人員教育訓練計畫
  7. 審議及督導院內研究計畫與研究成果
  8. 審議及督導全院師資培育制度
  9. 審議全院圖書資源及採購計畫
  10. 督導安泰醫護雜誌發行事務
  11. 其他學術交流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院長分別聘請或指派充任之

一、主任委員一人,負責召集及主持委員會各項會議。

二、委員由醫療、醫事、行政副院長及教育研究部主任、內科部主任、外科部主任、婦產科主任、兒科主任、護理部主任、護理部督導、藥局主任、檢驗科主任、住院醫師代表2名及其他院長指定之科主任擔任,負責審議及督導各項計畫,若院內整年有實習學生訓練,則至少有1名代表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但得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人選,或由院長指定委員兼充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會議通知與平時會務。

 
第六條

本委員會辦公室位於D棟五樓。

 
第七條

本委員會所需之經費由本院編列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置醫護雜誌編輯組,相關條例於安泰醫護雜誌編輯組織章程中規定。

 
第九條

本委員會會議,至少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教育副院長為主席,主席因事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代理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條

本委員會之表決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為通過決議,洽為二分之一委員同意時,由主席裁定之。

 
第十一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議決事項,送請送請相關單位施行。

 
第十二條

本章程經成立委員會議半數以上委員決議通過後施行之,經委員提案,半數以上決議通過後修訂之。

 
 

委員會組織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