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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
第一條 |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以下稱本院)醫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章程依據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組織章程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院設本委員會為加強員工專業技能,促進學術交流,監督教學正常發展,增進本院之學術地位設立之,其任務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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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院長分別聘請或指派充任之: |
一、主任委員一人,負責召集及主持委員會各項會議。 |
二、委員由醫療、醫事、行政副院長及教育研究部主任、內科部主任、外科部主任、婦產科主任、兒科主任、護理部主任、護理部督導、藥局主任、檢驗科主任、住院醫師代表2名及其他院長指定之科主任擔任,負責審議及督導各項計畫,若院內整年有實習學生訓練,則至少有1名代表列席。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但得連任。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人選,或由院長指定委員兼充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會議通知與平時會務。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辦公室位於D棟五樓。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所需之經費由本院編列之。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置醫護雜誌編輯組,相關條例於安泰醫護雜誌編輯組織章程中規定。 |
第九條 |
本委員會會議,至少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教育副院長為主席,主席因事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代理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第十條 |
本委員會之表決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為通過決議,洽為二分之一委員同意時,由主席裁定之。 |
第十一條 |
醫學教育委員會議決事項,送請送請相關單位施行。 |
第十二條 |
本章程經成立委員會議半數以上委員決議通過後施行之,經委員提案,半數以上決議通過後修訂之。 |
委員會組織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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