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鑑定業務
一、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說明
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於101年7月11日起實施,實施後身心障礙證明之核發,改採世界衛生組織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簡稱ICF)認定,身心障礙類別將改為以身體功能與結構為主之八大類,如下:
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於101年7月11日起實施,實施後身心障礙證明之核發,改採世界衛生組織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簡稱ICF)認定,身心障礙類別將改為以身體功能與結構為主之八大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