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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技能中心設置辦法 |
第一條 |
為提昇本院臨床技能教學品質,並有效整合各科室臨床技能之教學與評量及推廣臨床技能之教育,設置臨床技能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二條 |
本中心業務執掌及功能如下: |
•負責擬人化教具之管理與借用。 |
•協調臨床技能課程之安排。 |
•統籌住院醫師及專科護理師學習成效之評量。 |
•教師臨床技能教學之研發:更新教具並安排相關人員在職進修,以 提昇教師臨床教學之能力。 |
第三條 |
本中心得應業務發展之需求,聘用臨床技能種子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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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辦法經醫學教育委員會通過,呈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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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技能中心空間設備及教具借用辦法 |
一、目的: |
為使臨床技能中心教室、教材之使用管理有所依循,特定此程序。 |
二、使用範圍: |
本院各臨床單位或院外單位因教學、接待外賓等活動,需使(借)用 臨床技能中心教室或教材,悉依本程序之規定辦理。 |
三、權責: |
由安泰醫院圖書室為管理單位。 |
四、作業內容: |
•依據臨床技能中心教室、教材租借使用管理辦法。 |
•申請借用之程序訂定。 |
•臨床技能中心教室、教材之各項設施(備)維護及場地清潔整理。 |
•臨床技能中心教室、教材使用後各項借用設備歸還、登錄及驗收。 |
五、申請程序: |
•各單位應於使用三天前洽詢管理單位,並確實填寫臨床技能中心使用 申請登記表一份,送本中心安排同意後方可使用。 |
•院外單位借用臨床技能中心教室時,亦需填寫臨床技能中心使用 申請登記表,並附來函公文,經臨床技能中心主任核定許可後, 協助安排會場事宜方可借用。 |
•各單位申請使用之時間、地點及教具如有重疊時,管理單位依人 數、設施及使用性質,事先協調各申請單位作適當之安排。 |
•各單位經排定使用時間後,如因故取消、或提前結束課程應儘速 通知管理單位,核對教具設備無誤後方可離去。 |
六、服務項目: |
•本中心之教學資源可提供臨床技術訓練,學術與文教相關之訓練。 |
•凡照片、錄影(音)以及申請登記表未列入服務之項目,使(借)用 單位應自行協調準備。 |
•本中心各項教學之使用費用請參照會場使用收費表、技術器材使用 收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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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設備維護: |
•本中心教室內之空調、燈光、影音等之定期保養和檢修由總務室及 資訊室負責。 |
•教材之維護及保管由圖書室專責人負責,以確保設備之完整,如使 用者有發現故障應立即通知管理單位請修。 |
八、使(借)用者注意事項: |
•申請使用臨床技能中心教室之部門主辦人,應於會後當天負責督導 設備之歸位及廢棄物集中至入垃圾桶。 |
•嚴禁吸煙、飲食及張貼海報、公告或釘掛。 |
•教室內之儀器設備,應愛惜使用,如有人為毀損情形則需負起賠償 或修護之責任。 |
•使用者應遵守教室使用時間,以免有礙他人之權益。 |
九、空間配置 |
教學教室:2 間 |
模擬病房:1 間 |
禮堂:1 間 |
行政辦公室:1 間 |
十、開放時間: |
•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3:00~17:00
•星期六日、國定假日不開放 |
十一、本文件使用單位: |
全院各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