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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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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定義及目的

  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善終權益並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協助民眾事先自主決定具法律效力之臨終醫療文件。

適用對象及服務內容

  年滿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善終權利關注,可預立面臨下列特定臨床條件時的醫療決策:
(1)末期病人;
(2)不可逆轉之昏迷;
(3)永久植物人狀態;
(4)極重度失智;
(5)尚待公告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疾病或情形。